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,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,得申請改名,以2次為限。 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,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;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,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(符合內政部規格)1張,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。
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申請改姓、改名或更改姓名:
※經通緝或羈押者。
※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。
※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。但過失犯罪者,不在此限。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矯正機關執行有期徒刑者,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。